郑先生和他的7名好友约定,一起来一场兄弟之旅。由于郑先生是牵头者,其余7人便将主导权交给郑先生,在一起商榷完心仪的旅游目的地为贵州后,就由郑先生作代表去看合适的旅游服务产品。为给郑先生行事提供便利,7位友人就将身份证交予郑先生。
不久,正先生就看中了某旅行社旗下的一款贵州旅游服务产品。于是,郑先生出示8人的身份证件,代其余7人与该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并且,郑先生还帮其余7人一起预交了旅游费用每人260元,共计2080元。
在出发之前,郑先生一行8人都未对本次行程提出异议。在临行前一天,对接郑先生一行8人的负责人再次微信提醒游客的集合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几点时,郑先生等8人也没再次出现任何状况。
一切就绪,该旅行社的某国内游旅行团出发在即。怎料,就在出发当日,郑先生一行8人临时告诉旅行社的有关人员:因个人情况他们8人都无法跟团出行,要求旅行社取消此次行程。
在郑先生和他的朋友8人看来,在旅行开始前自己就对行程叫停了,没有享受到产品中提及的任何服务,也没有消费行为,旅行社应当为他们8人进行退款。旅行社自然是不同意的,又不是旅行社方面的过错导致违约,为何要退款?
由于是否退款以及退款金额双方没有谈拢,愤怒的旅行社一气之下将郑先生等8人一起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郑先生及其7名朋友每人支付违约金1200元,共计9600元。
法庭上,郑先生一行8人先起了内讧。其余7人辩称,只有郑先生一个人跟旅行社方面签订了合同,因此他们剩下的7个人并没有跟旅行社签订合同,双方之间都没有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旅行社所控诉的违约行为。
但旅行社主张,郑先生既然能带着8个人的身份证件来与旅行社签下合同,就表明其余7个人已经授权郑先生代他们签订合同,因此,旅行社与郑先生一行8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并且,旅行社认为,郑先生等8人的临时行为构成违约,因对旅行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旅行社拿出同郑先生等8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合同中的一项条款明确写明:如果出票成功之后,客人临时的,所交团款不退,还应补交损失每人1200元。因此,旅行社要求郑先生及其7名朋友按照合同上面的内容做赔偿,共计9600元。
法院指出,根据郑先生向旅行社提供了其他7人的身份证,以及提供团队8人的旅游名单的情况,足以能说明其余7人授权了郑先生作代表,代他们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而且,由于郑先生一行8人已经向旅行社支付了每人260元的旅游费用,能够表明郑先生等8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旅行社也收取了8名游客的钱款,因此,旅行社同郑先生等8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旅游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旅游经营主体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如果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由于旅行社列出的合同中有关游客赔偿旅行社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旅行社没提供证据证明旅行社已经对郑先生等8人进行了说明,即旅行社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因此,这一条款无法成为合同的内容。加之旅行社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损失情况,因此,法院认为郑先生一行8人无需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宣判,故旅游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但针对旅行社所主张的要求郑先生等8人支付违约金9600元的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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